2023年税务师三色笔记学霸笔记百度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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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所得税抵免额的计算方法:三步法
第一步: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 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或 15% 第二步:实缴税额: 可抵免境外税额
第三步:比较确定: 确定境外抵免额时的关键词: 孰低的原则。
【提示 1】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其当 | |||
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 |||
【提示 2】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 | |||
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 顺序。 | |||
【提示 3】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 无论是否汇回中国 | |||
境内, 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
2.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计算层级判断流程:顺序自上而下,第 1 层:单看;2-5:双看。
3.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计算顺序自下而上。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 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 ×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 ÷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4.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 免额。
(一)印花税
应税凭证 | 注释 | 税率 |
借款合同 | 银行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的
0.05‰ |
融资租赁合同 |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 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租金的0.05‰ |
买卖合同 |
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包括供应、预购、 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
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征订凭证。 |
价款的0.3‰ |
承揽合同 |
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报酬的0.3‰ |
建设工程合同 |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合同 |
价款的0.3‰ |
运输合同 | 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 运输费用的
0.3‰ |
应税凭证 | 注释 | 税率 |
技术合同 |
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0.3‰ |
租赁合同 |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 的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合同 |
租金的1‰ |
保管合同 | 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 合同 | 保管费的1‰ |
仓储合同 | 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 的合同。 | 仓储费的1‰ |
财产保险合同 |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协议。包括财 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但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
保险费的1‰ |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 价款的0.5‰ | |
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 |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 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
价款的0.5‰ |
股权转让书据 |
(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是指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 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书据。包括上市股票和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买卖、继承、赠与等书立的书据。 |
价款的0.5‰ |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 价款的0.3‰ | |
营业账簿 |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征收印花税 | 0.25‰ |
证券交易 |
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 成交金额的1
‰ |
(二)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12 ×实际应税月份 |
1.经营自用屋—从价;
2.出租—从租; 3.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从价; |
房产原值=“固定资产”中房屋原价。如未按会计制度 规定记载原值, 应按规定调整 |
原值包括不可分割附属设备或不单独计价配套设施 | ||
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原值 | ||
更换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 ||
从租计征:年应纳 税额=租金收入×12%/4% | 4.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 不承担联营风险的—从租;
5.融资租赁—从价 |
时, 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常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计入原值,
原零配件原值也不扣除 |
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
地上房屋相连的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 防设施等均应当征税 |
||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地下室、地下停车场、 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与地上房屋视为整体,按照
地上房屋建筑的规定计算征收 |
=应税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2.出租房产约定有免租期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原值包含地价(容积率低于 0.5 的按建筑面积 2 倍计算土地面积确定房产原值的地价);
4.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据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2)未约定开始日的,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三) 车船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税目 计税单位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 9 人(含) 以下
商用车
客车 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 9 人以上, 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 50%计算专用作业车
其他车辆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不包括拖拉机
摩托车 每辆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
船舶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税额的 50%计算
注意: 1.拖船每 1 千瓦折合净吨位 0.67 吨计税; 2.专用作业车认定:包括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救护车不属于);3.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
数据实计算税额(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1.征税范围:包括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纳税人: 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四) 契税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
1.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
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 |
视同买卖: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屋现值缴纳;2.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 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照章征收 |
房屋赠与: 缴纳契税(包括获奖方式取得) |
房屋交换: 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
2.纳税人: 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3.税率:(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下同), 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
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 减按 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存量房 | 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
出租、出借房产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
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 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 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 |
新征用的耕地 |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起 | |
新征用的非耕地 |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 |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 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