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份预缴所得税时如果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政策,10 月份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还可以享受吗?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11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7 月份预缴申报第 2 季度(按季预缴)或 6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 7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根据上述规定,7 月份预缴所得税时如果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能够 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10 月份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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