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做了转出之后是否还可以再转回进行抵扣?

前期认证相符的进项税额做了转出之后,是否还可以再转回进行抵扣?对于这个问题,从现行的政策来看,以下两种情况,是可以的。

一、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 途改变

二、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后解除异常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

2、申报表填报

参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第 23a 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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