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会员咨询,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逾期未缴,企业补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税务机关是否征收滞纳金?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文件没有逾期补缴教育费附加征收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同样,《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 号)文件也没有逾期补缴教育费附加征收滞纳金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5〕第 23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相关法规对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逾期缴纳是否征收滞纳金,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税务机关对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逾期缴纳是否征收滞纳金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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