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证监会令第 224 号 【发布日期】2024 年 05月 24 日《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 1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清

2024 年 5 月 24 日

(2024 年 5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本办法。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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