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考前通关一小时必背》pdf网盘下载

3.票据抗辩的限制

➢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对抗持票人。

➢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的除外。

➢ 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 持票人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 抗该持票人。

4.电子商业汇票

➢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除记载纸质商业汇票的七大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 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外,还必须记载出票人名称、票据到期日两项内容。票据到期日,即付款日期,是电子商业汇票的绝对 记载事项。

➢ 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背书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人签章四项内容。

➢ 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考点 21 票据伪造与变造(10 年 5 考)

1.票据伪造

➢ 对被伪造人: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 对伪造人: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 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 真实签章人: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 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票据变造

➢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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